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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冠邵阳市名企业名称登记(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
办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 5、《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6、《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2009〕83号) 7、《关于印发<公司登记管辖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工商企字[2006]30号) |
受理机构 |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 |
决定机构 |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办理条件 | 向邵阳市工商行政管局申请冠邵阳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名称; 邵阳市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二)申报的注册资本、投资额符合法定条件; (三)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出资人;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工商总局、省、市工商局关于名称登记和管理的其他规定; |
申请材料 |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二、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三、企业名称变更审批 已登记企业向其登记管理机关(非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并冠邵阳市名,由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报送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派专人递送办理时提交,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公章,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加盖公章或签字。 四、已核准冠市名企业名称信息修改 冠市名名称申请经核准后,申请人和登记机关不得擅自改变《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中核定的事项。申请人需要修改有关信息的(含录入错误修正信息),应当在企业正式登记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修改。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中的“企业名称”信息不得申请修改,“注册资本(金)”、“投资人”、“投资额”、“投资比例”、“行业及行业代码”、“企业类型”、“登记机关”等其他信息可以申请修改。 已核准冠市名名称申请信息修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核准企业名称信息修改申请书》(属于新设立的由全体投资人签署,其中投资人发生变动的,变动前后的投资人均应签署,属于变更冠市名的加盖登记机关公章);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属于新设立的由全体投资人签署,其中投资人发生变动的,变动前后的投资人均应签署,属于变更冠市名的加盖登记机关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 |
办理程序 | 一、审查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二、受理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范围的,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决定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名称预先核准的决定。 除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准予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名称变更决定的,向企业原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作出不予名称变更决定的,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作出准予名称信息修改决定的,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
办理期限 |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名称核准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名称核准的决定。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名称核准的决定。 |
表格下载 | “表格下载”区下载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已核准企业名称信息修改申请书》 |